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岳東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岳東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岳東立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岳東立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判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2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3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4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5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附表編號6之宣告刑1年2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8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6)之法院,經本院審核上開卷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後(見本院訊問筆錄),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共2罪)、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共9罪)犯罪日期109/09/09、109/09/09、109/09/09、109/09/09-10109/09/12、109/09/12、109/09/17109/09/12、109/09/12、109/09/16、109/09/16、109/09/16、109/09/18、109/09/18、109/09/18、109/09/18、109/09/18、109/09/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61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060、30924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36、55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7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12號判決日期110/01/06110/04/13110/05/12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7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4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19110/05/18110/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緩字第642號(110年執撤緩字第3號)(本件業經南投地院110年撤緩字第30號裁定宣告緩刑撤銷)(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53號(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85號(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09/14、109/09/15、109/09/15109/09/13、109/09/13109/09/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33、19063、2026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98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4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64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判決日期110/03/30110/06/04111/01/10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64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14110/08/03111/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28號(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343號(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