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高美然選任辯護人詹基益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美然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高美然前經本院以原審認定其犯法定本刑最輕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案,且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不諱,其強盜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前因另案有9次通緝到案之紀錄,目前又無固定工作,顯有事實足認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4月23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於101年7月22日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1年7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強盜罪,經本院審理終結,已於101年6月27日判決上訴駁回,則其所犯強盜罪,經事實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核非屬短期刑度之重罪,被告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且前有9次另案遭發布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所犯強盜罪,係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件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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