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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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0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53號上訴人基隆市政府代表人乙○○○○○○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丙○○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0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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