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傅琇鶯 被告 蔡季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7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呂世文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