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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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1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