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8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8361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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