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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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美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家驊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即起訴時房屋課稅價值),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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