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陳奕涵 被告 邱銀貴
陳慶敏 邱銀瑞 柯明良 柳明政 柳美華 柳明志 柳美淑 蘇玉銘 蘇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69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465.12㎡×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原告權利範圍4666/100000=258,6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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