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969號
原   告  李國祥
訴訟代理人  王慧玲
原   告  鄭立明
被   告 實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治穎
訴訟代理人  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
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分別於
103年11月17日及103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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