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718號
原告兼 萬素雲
訴訟代理人  謝國化
原告兼謝國化之
訴訟代理人 萬素雲
被   告  鄭慧錦
       邱春雄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鄧安榮
       林達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先行以書狀提出被告鄭
慧錦究係積欠何時至何時之租金未付即遷離系爭房屋?原告萬素
雲曾於本院稱係積欠101年12月25日至102年3月25日之租金等語
(本院卷第71頁),另其訴訟代理人謝國化則於本院稱係積欠10
1年10月25日至102年2月25日之租金等語(本院卷第89頁),何
以陳述不一?並請提出被告鄭慧錦於101年間各月係如何支付租
金之證據,以供本院核對;如係匯款,則請提供原告101年間之
帳戶明細,以供本院核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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