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孫正華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0││1│253││├──┼───────────────┼──────────────┼────┼───┼────┼───┤│00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0││1│260││├──┼───────────────┼──────────────┼────┼───┼────┼───┤│00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0││1│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