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第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 吳清泉 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九號),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杜惠錦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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