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五號
原告甲○○被告聖彼得堡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賴均達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七樓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B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