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王金萬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江一郎江國寶江進添江寬裕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之權利範圍,以確認本件之拍賣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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