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五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寄存送達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月0日生效。雖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一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該送達亦於同年0月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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