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18號原告 慶志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慶志良 間侵害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確實載明該當法律要件之原因事實)。
二、依前項訴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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