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802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29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宸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