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添富受刑人黃阿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添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阿進因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吳添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阿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且經具保人吳添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18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另受刑人亦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012號卷核閱屬實,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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