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93號債權人 陳胤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智豪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李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請求金額218,219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列明各項金額之計算依據及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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