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104號債權人 陳奕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冠儀 即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下稱私立英代補習班)之最新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吳冠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之勞保投保明細資料。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4,22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薪資及資遺遣費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金額、計算資遣費之依據及計算方式、債權人任職於私立英代補習班之起迄期間、平均工資、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