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395號原告 陳韋如 被告 鄧宜峻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1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引用刑事案件中之答辯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鄧宜峻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以111年度易字第1136號諭知無罪在案,且因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則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王兆琳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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