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兆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兆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兆昱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又本院係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再考量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末參以受刑人於陳述意見表勾選對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並無意見乙節,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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