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10361號、97年度執聲字第2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幫助詐欺等二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以新臺幣1,000元折折算1│││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日│││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20日│民國96年5月下旬│││││├───────┼───────────┼───────────┤│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796號│97年度偵緝字第59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朴簡字第5號│97年度簡字第459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7年1月31日│民國97年5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朴簡字第5號│97年度簡字第459號││判決├───┼───────────┼───────────┤││判決確│民國97年3月18日│民國97年6月18日│││定日期│││├───┴───┼───────────┼───────────┤││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備註│1857號(本件已發監執行│361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