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55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裁63-F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駕駛IC-0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97年7月1日20時4分許,在台一線123﹒3公里處,因「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之違規,為苗栗縣警察局以97年7月7日苗縣警交字第F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受處分人違規屬實,本站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97年9月5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F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受處分人於97年7月1日及97年7月11日均違規行駛內車道屬實,而97年7月11日部分苗栗縣警察局採信受處分人申訴理由,認定施工因素封閉外側車道,依個案裁量同意註銷舉發單,惟本件並無因施工封閉外側及中間車道之情事,警方依規舉發,本站遂依規為裁罰等語。
二、受處分人則以:同一地點、同一事實、不同時間(第一次97年7月1日20時4分許,罰單號碼F00000000,第二次97年7月11日11時37分許,罰單號碼F00000000號),同處於施工期間,為何有不同處罰標準,其中F00000000號罰單註銷,而F00000000號罰單則處罰,產生矛盾、不合理現象。受處分人曾向頭屋鄉○○縣○路局電話查證,確實有施工情事,雖有監測錄影,但施工地點無法監測及拍攝,造成開單處罰,使受處分人蒙受不白之冤,請明查准予撤銷原處分等語,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45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四、查受處分人駕駛IC-0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97年7月1日20時4分許,在台一線123﹒3公里處,因「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之違規,為苗栗縣警察局逕行舉發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97年7月7日苗縣警交字第F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採證照片在卷可稽。又本件受處分人於97年7月1日20時4分許,在台一線123﹒3公里處駕車違規時,該處並無因道路施工或進行工程而封閉外側及中間車道之情事,業經苗栗縣警察局調閱監測錄影系統及檢視採證照片確認無訛,有該局97年8月7日苗警交字第0970032861號函附卷足憑,本院審視卷附採證照片,復未發現本件受處分人違規時,在違規地點處及其附近,有任何因道路施工或工程進行而封閉外側及中間車道之情形,亦無道路施工或進行工程之跡象,自難以該違規地點處,於97年7月11日11時37分許,受處分人另有不依規定駕車之違規時,該違規地點處適因公路總局工程單位道路施工中,封閉外側道,致北向車道為二線車道狀態(受處分人該次違規行為,業經苗栗縣警察局調閱監測錄影系統及檢視採證照片確認施工狀態,同意註銷舉發違規單,見卷附該局97年8月20日苗警交字第0970035443號函),而據以推論本件受處分人違規時,在違規地點處,亦有道路施工或工程進行而封閉外側及中間車道之情事,受處分人空言指陳本件違規時,違規地點有施工情形,尚難採取。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原舉發機關舉發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九百元及記違規點數一點,並無不合,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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