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債權人香江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秋雄 代理人 吳明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兆杰 、 劉秀鳳 、 蔡春雄 、 徐樹人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何?
②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對債務人朱兆杰、劉秀鳳、蔡春雄、徐樹人請
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