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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