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程恕人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變更相對人章程如附件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附件所示捐助章程內容,與相對人設立宗旨無違,亦無悖民法財團法人相關規定,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