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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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0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銘釗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乙○○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素無前科,並無逃亡、串證、再犯之虞,被告涉及本案,乃因其他共犯丙○○、甲○○、丁○○之供述及被告之自白,但該共犯對被告涉案情節及件數之供述前後不一,且被告係於第三次警訊時才自白,自白之可信度本已可疑,已於嗣後一再否認犯罪,涉案證據薄弱,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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