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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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4號原告顯燿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佩貞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劉依伶 律師被告 陳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