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王誌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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