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傑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傑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傑名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