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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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建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80號、108年度聲字第9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2月、8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