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8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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