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11號抗告人 鄧文聰
鄧任鈞 張淑絹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周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之106年度抗字第511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欄位「 陳祖培 」應更正為「郭明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牧容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