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8號聲請人 趙鴻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燿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債務人謝燿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