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 鄭淑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淑樺之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號及同段40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