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143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高千華 被告 蕭家瑋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105萬元。雖原告主張本件車禍之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而向本院起訴,惟查本件請求權基礎係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而非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復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安平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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