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訴人 陳肇欽 被上訴人 張勝柏
汪素卿 鄭烜祿 曾弘宗 曾弘松 陳肇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8,619元,該裁定業於109年7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