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方 碖
許秩嘉 被上訴人即原告 程漢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835元,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