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70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7日下午3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零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借款契約、貸款清償查詢單、
放款帳款明細表、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