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56號
原   告 S○○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
被   告 地○○
      癸○○
      宇○○
      天○○
      宙○○
      T○○○
      J○○○
      丁○○
      戊○○
      丙○○
      甲○○
      己○○
      庚○○
      乙○○
      午○
      B○○
      辛○○
      M○○○
      壬○○
      K○○
      未○○
      巳○○
      申○○
      C○○
      午○蔚
      子○○
      玄○○
      亥○○
      黃○○
      G○○
      F○○
      H○○
      I○○
      酉○○
      R○○
      P○○
      Q○○
      E○○○
      O○○
      L○○
      N○○
      辰○○
      D○○
      卯○○
      丑○○
      寅○○
      戌○○
      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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