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203號
原告 黃瓊媛
被告 邱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所謂因契約涉訟,即本於債權契約或物權契約而提起之民事訴訟。凡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之成立、履行契約、或因契約之解除、撤銷、終止或因不履行契約而請求返還定金、給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減少價金、修補瑕疵等事項所提起之訴訟均屬之。至於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於雙務契約當事人互負之債務,非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債務履行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委其承攬清除位於樹德科技大學校園之公車停靠處棧板,而樹德科技大學係位於燕巢區,屬本院轄區,依前開研討結果意旨,本院應有管轄權。是本院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依法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