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878號
原告 朱金國
訴訟代理人 邱志勇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吉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萬0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