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125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