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83號
原告 林誠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不詳,原告僅記載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原告帳戶轉帳至被告所設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等事證,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原告轉帳之帳號、帳戶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等影本,1份予本院,另附繕本1份,以利日後寄送對造及供本院向郵局查詢轉入帳號即被告帳戶之帳戶設立人資料。承上,倘若原告未依限提出,則本件原告起訴乃不合法定程式,致被告當事人不明,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將逕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