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賴俊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丁俞尹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 林秀敏桃園信用合作社莊敬分社│106年1月10日│11萬1,800元│0000000│賴俊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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