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11號聲請人 陳傳欣康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蔡松坡 為康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康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康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蔡松坡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蔡松坡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保存簿冊文件一覽表等件為證。
本件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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