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楊月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3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楊月梅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貳付及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