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14號
原   告  郭榮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景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9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7,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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