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14號
原 告 郭榮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景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9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7,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