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12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呂富進
被   告  林雅婷林麗花
       楊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中關於「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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